情势变更期货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补偿,现房价下跌,女方不想...
房价已经下跌而仍然按照原数额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愿,对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不公平。合同法规定,合同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或撤消。另外,取得房屋的一方因其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行为而承担一定赔偿也是应该的。
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解决,申请强制执行。既然离婚后进行房产判决,那就是产生法律效力的。除非女方不承认离婚,那就只能打财产分配诉讼了。可以拿离婚协议书及房款打入女方帐户证明或银行流水帐等,到法院起诉。
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财产处理: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房产款XX万元,分X年还清,每年还款XX元。(双方约定,女方按期还款则不计资金利息,如果不按期按款则按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计息)。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如果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共同约定好一套按揭房归女方所有,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该套房屋就是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需归还房款。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的政府补贴能否认定为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政府回购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顺利过户,购房人可以主张损失。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利率变化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房屋买卖中,因利率变化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个人之间委托理财的保证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1、只享收益,不承担亏损是无效的所谓的保底协议,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协议视为无效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委托他人帮忙理财,签订理财合同。
2、理财合同中关于保证收益率的约定是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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