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基本原则介绍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经营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范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经营管理局准许的外汇行为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经营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经营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给企业的结算提给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经营管理行为。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危机、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外汇经营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实行事后核查,实行制度。经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范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区别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区别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o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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