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条款类型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所以具体到保险中就是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
在保险合同订立历程中,双方达成合意前的要约历程可能是复杂的,双方都发出要约,最终合同协商成立时必然存在非格式条款。在此状况下,合同条款拟订方就有可能是投保人而非保险人,若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缺乏法理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规范的法定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占有不小的比例,对此类条款是否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存在着区别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国家的法定条款虽然制定者是国家,但参与制定的人员及提给者都受过保险及法律相关专业的训练,甚至本身就是保险人,与一般普通人在认识上有明显区别,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条款仍然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仍然适用。另一种看法认为,国家从宏观上作出的法律法规,具备协调各方利益公平的性质,不存在偏袒某一方的问题,不利解释原则不适用。
法定条款具备强制性,不仅投保人要接受,保险人也无从选择,必须将法定条款列明于保险合同中,因此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另外,虽然普通人无法参与到法定条款的制定中,意志无法在制定历程中体现,但法定条款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协调合同双方利益,在法定条款中体现双方的意志。因此应该从法定条款的订立目的以及最终成效来看,而不单纯考虑订立的历程。在这里,不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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