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的清算及业务范围
保险企业的清算
保险企业因分立、合并或企业章程规范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保险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宣告破产。保险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组织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不能同其他保险企业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接受。
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企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行为。
保险企业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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