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出台供应链金融扶持办法,最高奖励1000w!
横琴金融2019年7月1日,横琴新区发布《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下称《扶持办法》),奖励对象涵盖平台、机构、人才等,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w,大手笔奖励政策彰显横琴新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强有力的支持。
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供应链金融则是基于供应链优化企业融资结构与现金流的有效方式,依托应收、预付、存货、政府采购订单、特许经营权等不同方式运作、优化、掌控不同时期的现金流。供应链金融作为横跨产业供应链和金融活动的创新,是多金融业态和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生态。
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推波助澜下,供应链管理愈加智慧化,相应地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迈上了全新台阶。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将“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作为六大重点任务之一。自此后,相关政策频频出台,供应链金融成为新时代金融领域创新的又一个“风口”。
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对于湾区金融高地——横琴新区而言,粤港澳三地壁垒随着大湾区规划的推进逐渐被打破,跨界融合步入崭新阶段。供应链金融兼具金融的爆发力和产业的持久性,对其深入探索是横琴新区促进产融融合创新发展富有意义的实践、是积极落实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金融的重要举措。
//供应链金融新时代发展的横琴思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横琴新区结合着力发展的科创和特色金融,支持各类供应链金融机构或服务机构聚集,探索打造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试验田和培育基地,为国家提供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经验范本,力争成为“一带一路”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多主体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协同已成为供应链金融的重点发展方向,《扶持办法》基本覆盖供应链金融的各类相关主体。一是直接参与到供应链经营贸易活动中的业务主体。二是在供应链生态中提供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的各类金融组织,包括银行、保理、基金、担保、小贷和信托等机构。三是为各参与主体提供必要应用或基础设施的各类信息化基础设施供应商、律所、行业中介组织等。四是根据交易双方、金融机构以及平台服务商多维信息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和管控的综合风险管理者。
与《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扶持办法》大力鼓励商业银行和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横琴新区认识到,汇集各类信息和先进科技的智慧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产业供应链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杠杆和助推器。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创新技术赋能供应链金融,实现金融推动供应链生态发展,同时借助供应链运营,实现金融生态的拓展和增值。此外,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拓宽中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更好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扶持办法》还重点对专注供应链金融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进行扶持。此类地方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生力军,但由于目前仍未获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待遇,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受近年经济变缓影响,经营发展压力增大。《扶持办法》有针对性对此类机构进行扶持鼓励,是对其突出社会贡献的大力肯定,同时引导其通过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探索获得发展的新动能,引导其继续更好发挥中小微金融生力军的作用。”
除对机构多方位的扶持,《扶持办法》还非常重视对人才的激励。创新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灵魂,而人才是创新的源泉。《扶持办法》中,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安排高达500万元的资金,直接奖励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
此外,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还可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时享受珠海市和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以期将激励效应发挥得更淋漓尽致。
供应链金融从产业之间诞生,又以金融“反哺”产业的升级。《扶持办法》出台只是横琴新区供应链金融创新探索“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随着”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的推进,以及在物流领域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为横琴新区发展供应链金融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有利条件。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下一步将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探索搭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成立智慧供应链金融行业联合会、规划供应链金融聚集区等,促进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本的更深度融合,不断解决该领域发展的难点痛点,形成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横琴样本。
附全文:
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发展我区特色金融服务业,助推我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及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链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审核认定的,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信息中介、技术支持、教育培训、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在横琴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横琴新区注册、实际办公并纳税的,综合考虑平台建设投入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奖励办法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经认定的当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第六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新增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为经认定的当年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安排最高500万元,对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具体的认定或评审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横琴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 区金融服务局每年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申报指南,并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区金融服务局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服务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珠海市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但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横琴新区其他现行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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