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介绍
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一、项目名称:外汇账户的开立、 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共和国外汇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经营管理规范》(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营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营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义乌市境外驻华商务机构外汇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113号);
6、《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经营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三、申请材料:
(一)开户提交材料:
1、填写《外商投入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给的补充说明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入方关于缴付投入款的书面通知等)。
(二)账户变更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状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应提给门关于资本变动的批复、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变更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给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状况的进账单及余额的对账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给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6、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给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实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实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异地企业在咸阳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在咸阳外汇支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五、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
外国投入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外国投入者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应向提交以下资料:
(1) 外国投入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提给银行销户通知)
(4) 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将为企业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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