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债法?国债立法现状
(一)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经营管理等历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紧要规范国家()、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入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历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区别,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范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备公法性质的私法。
国债的偿还
1、国债偿还的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范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二)国债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我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范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经营管理行为、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我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通过《中华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范。1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范。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紧要规范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范,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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