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简介
地方债券是指地方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同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正因为如此,国外没有将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构成的称为地方债券,而是市政债券。因此,如果将来地方可以获准发行财政债券,应该将其与债券一并纳入债券即公债的范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规范,而不宜教条地与市政企业收益债券一起形成市政债券范畴。
美国的市政债券是从偿还责任的角度来定义的概念,因此,市政债券并非完全的债券,也许正因为如此,没有称为地方债券。
我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为发债主体。不过我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范“除法律和另有规范外,地方不得发行地方债券”。
地方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入者购买地方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入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中国财政高层第一次公开表态发行地方债券是在2007年9月,时任财政部 地方债券部长的金人庆在APEC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国正考虑授权地方发行债券。自2009年4月3日后,我国地方债券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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