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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09-06 12:00:37

新《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也规范了国有独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由决定。 但是,2007《关于实施〈企业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说 ,试点初期,试点企业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企业。

可见,目前在实践中只准 “股份有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这是在新《企业法》基础上更加严格的要求。

《中华共和国企业法》 第七章企业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法》规范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紧要事项:

(一)企业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状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企业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额;(十)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企业以实物券方式发行企业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企业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置备企业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企业债券的,应当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企业债券的,应当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企业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企业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企业债券存根簿。无记名企业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并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规范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应当报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企业债券字样,并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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