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套利的根源介绍
区别地区监管体系的差别被认为是监管套利广泛存在的根源。以美国为例,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实行监管,其中联邦级别的监管者就有十多个,而五十个州则又各有其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分业多头监管,他们的很多监管职能产生了重叠,而监管规则又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实行“监管选购”(go regulator shopping)。1979年纽约州银行官不允许米德兰海运银行与香港汇丰银行合并,米德兰海运银行就放弃了州银行的运营特许证,转而获取了美国联邦特许证;同样,在这一时期一些美国银行也根据自身需求放弃了联邦特许证转而获取州特许证,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早期的金融监管套利行为。监管机构的可选择性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本来无法开展的业务可以在新的地区继续开展下去,其中当然不乏可能提升整个金融系统危机的高危机业务。
与监管重叠同时存在的是监管真空。因为美国整个国家的监管规则不能统一,特别是很多监管机构片面地注重特定监管业务,使得整体监管系统中存在着很多漏洞,这些漏洞也为金融机构实现监管套利提给了可能。而且,对于市场上分类比较模糊的业务,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责任推诿现象,这就更加助长了监管套利行为。
对一个国家而言,如果区别地区的监管要求区别,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在地区间转移业务以实现监管套利,这个国家的金融危机会随之上升;对于整个世界而言,如果区别国家的监管要求区别,那么监管套利行为将会在国家之间广泛存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索罗斯的“量子基金”要在百慕大而非美国本土注册。每个国家有各自区别的金融进展进程、相对优势领域以及由此决定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法律框架,因而监管的强度和重点区别,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向监管成本更低的国家转移,从而实现监管套利。
更为现实的状况是,每个国家为了加快金融市场进展,满足流动性需要,甚至是争取税收,都有动力通过降低监管要求的办法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携带资本在本国注册和进展,国与国之间因此存在了竞争关系。2002年美国金融史上最为严厉的监管法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后,时任伦敦市长史达维将之视为“让伦敦超越纽约的最好帮手”,国际之间的监管竞争可见一斑。同样道理,美国国内各州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监管较松的州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国家之间的竞争、地区之间的竞争,才是监管套利广泛存在而又痼疾难除的根源。如果这样的竞争长期持续下去,最终的结果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会为争取更多的本地注册金融机构而不断降低监管门槛。
监管竞争是以“完全竞争将会形成一个完善市场”的经济理论为基础,认为监管制度也是一种产品,因而作为监管产品提给者的国家之间只有完全竞争才能提给最优质的监管制度,进而主张应由金融机构选择接受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监管制度。但是,正如完全竞争市场依然会无法避免市场失灵的问题一样,监管竞争无法消除监管套利和法律规避,次贷危机的出现让监管竞争的不切实际性显露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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