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职责介绍
(一)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入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范。各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成立与运作符合该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须经证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基金经营管理业务。审核内容紧要有企业的资本实力、证券经营业绩、基金资产运用计划和核心经营管理层的素质等。在我国,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2条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担任。担任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经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3条规范,设立经营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共和国企业法》规范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紧要股东应当具备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经营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范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危机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经营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入运作,紧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范,制定基金资产投入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入对象,决定投入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实行有价证券投入。此外,基金经营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实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入者提给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含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型基金的经营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基金契约的规范,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经营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
一般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基金的经营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做了规范。我国《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6条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入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基金经营管理人的退任
根据我国《证券投入基金法》第22条规范,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经营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经营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经营管理层设计各部门的作业流程及危机控制重点,经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执行的制度。基金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分为基金募集、基金经营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务处理、营业纷争处理及业务收入等六大作业项目。危机经营管理制度指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对危机实行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经营管理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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