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监管改进的对策介绍
(一)坚持激励相容、效率和竞争的监管原则
在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选择。交叉性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分工演进和金融市场深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工具供需双方权衡分工经济的报酬与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的动态反馈机制的结果。也就是分工经济的好处要大于交易费用,交叉性金融工具才会产生和存在,才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里分工经济的报酬是指金融的专业化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产生的好处,交易费用包含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失灵造成的损失,外生交易费用为议定、执行合同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这两种交易费用的减少具备不可兼顾的二难冲突,即减少内生交易费用和增加议定和执行合约的外生交易费用。监管成本即为外生交易费用,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评级也是外生交易费用。权衡这一两难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机制和历程。监管机构就是在各种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权衡金融工具交易效率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危机)的两难冲突中,求得安全稳定的金融进展。从此出发,应坚持的监管原则应该是:效率、竞争和激励相容。
所谓效率原则就是监管机构要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要尽可能降低各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同时适度增加外生交易费用,如要金融机构如实加强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评级,对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效率,使各方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费用。
所谓竞争原则,就是对同类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当一个专业有很多同行多次重复博弈相互竞争时,可以利用他们的竞争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将内生交易费用内部化,降低到最低程度。
所谓激励相容原则,就是使参与交叉性:金融工具交易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在一定规则下实行博弈,避免行政式的过度监管,鼓励创新,从而达到多赢的目的,而不是一味和管制。
但是激励相容也是一个状态依存,在各国当有金融机构缺乏有力的内部约束时,适当的外部微观干预是有利的。
(二)改进监管和协调监管的具体措施
1 改变监管费用收取办法。银监会废除按资本金大小和信托规模收取监管费的方式,改为按一定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征收差别化的监管费。即在一定的基础上,对危机小效率高的信托企业征收较低的监管费率,对危机高效率低的信托企业征收较高的监管费率,废除目前一刀切式的、以资本金和信托规模的绝对数征收监管费的方式,真正体现以危机和效率为导向的监经营管理念。不过实行这一方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实行危机资产分类,其净利润和信托收入一定要是提足各项准备之后的危机利润和危机收入。这有利于信托投入企业将股东回报、监管要求与内部业绩考核保持内在一致,从而大大激励信托投入企业提高危机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交叉性金融工具危机,提高交易效率。
2.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分类监管。一是监管信托投入企业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监管层应该按照信托原理明确贯彻信托性原则和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的措施。
二是制定《受托人法》或者《谨慎投入者法》,将《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义务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条文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防范受托人的道德危机。这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在信托行为的业务流程、尽职调查、岗位职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范。三是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以改善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
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后,与按一定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差别化监管费相对应,分类监管,逐步取消一些不符合业务进展需要的,如200份合同的、设置分支机构的、私募的、异地展业的。
3.建立金融稳定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定性和量化指标。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因此要制定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便于识别,建立金融工具交易引起的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领导下的协调监管机构。这些指标要包含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收益率、流动性、市场危机的敏感性、金融机构的退市标准等,建立的协调监管机构要有权威。
4.建立配套监管的基础设施,使各方激励相容。
一是对金融控股企业立法,核心放在交叉产品和交叉销售引发的危机。二是颁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便于各金融机构以统一的方式计量金融资产负债危机。三是清理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消除矛盾之处和监管空白地带。四是大力发挥各类中介机构信息制造商的作用,深化金融工具创新。五是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参与金融交叉性工具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防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危机,相互制约,鼓励创新交叉性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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