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利益原则介绍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范:“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范:“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范:“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备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备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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