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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核赔的要点介绍

2023-09-06 11:58:50

1.损失原因。处理赔案时,必须详尽了解造成损失的原因,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的损失原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直接原因或最近原因。最近原因亦称“近因”,它不是时间概念,而是指效果上最近、最重要的原因。损失的近因是决定承险责任的重要因素。若损失原因有多个,必须确定哪一个是最近原因。例如,因引发火灾,使保险财产遭受焚毁。是近因,如果是除外责任,则被保险人无索赔权。

2.权益转让。在保险理赔中,有时会遇到保险财产的损失确是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该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损失。如果保险人先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实行追偿。当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所得金额超过保险赔款时,超出部分归还被保险人。

3.保险委付。当保险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可以提出委付。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须衡量得失,郑重选择。

4.争议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数额确定等发生争执,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达到解决保险的目的。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产生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富有诚意地及时协商,以期顺利解决,这样可以节省费用、时间和精力。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裁决。目前,我国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提讼,由判决。如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则通知当地银行强制划拨违约单位应支付的款项或赔偿金。在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时,我国实行一级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仲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不执行仲裁决定,可依法强制执行。

5.索赔期限。索赔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遭受损失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的一种要求。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同时提出损失和费用清单,以及必要账册单据和事故原因的证明等。如在规范期限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不提给必要单证和不去赔款,则被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权益。我国《保险法》规范,一般财产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而国内货运险索赔期限只有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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