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出产类型、出产技术条件、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区别的职业伤害危机程度,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许多国家都是根据区别行业的工伤危机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我国亦同。
我国根据区别行业的工伤危机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003年10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产监督经营管理局发布了经批准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范。该通知“关于费率确定”部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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