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退市条件
st股票退市条件: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权等股东权利;
(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
(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1年2月22日中国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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