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仿真交易规则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股指期权仿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交易所、参与仿真交易的会员、客户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
第四条 符合技术接入条件的交易所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参加期权仿真交易。
申请或者变更仿真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五条 仿真交易席位是仿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六条 每个仿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仿真交易席位,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第四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仿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仿真交易编码是指仿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制的进行仿真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活动结束后,仿真交易编码自动失效。
第八条 仿真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仿真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仿真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第九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做市商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客户号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指数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四条 根据期权行权价格与当前标的价格的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小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大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跌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大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小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跌期权。
第十五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类型、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动(又称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行权价格间距、行权方式、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十六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十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代码为IOYYMM-C/P-XXXX,其中YYMM为合约月份,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XXXX为行权价格。
第十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以点为报价单位。
第十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币100元。
第二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点。
第二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二十二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各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二十四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板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跌停板价格。计算出的看跌期权涨停板价格高于其行权价格的,以其行权价格作为涨停板价格。
第二十五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二十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第二十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方式为欧式。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二十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六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向交易所申请客户号参与股指期权仿真交易。
第三十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三十三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采用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竞价与连续竞价等交易规则同股指期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
(一)以最接近沪深300指数当日收盘价的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数值为各月份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若出现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数值,则取较小者为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
(二)按照行权价格间距,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3个合约,季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2个合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盘合约数量。
第三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股指期权的结算是指根据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股指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权利金;买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收取权利金。
第四十条 股指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收取权利金;股指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根据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行权价格以及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计算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以股指期权合约当日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为当日结算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由交易所确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权利金的收取或支付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五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权利金收取-当日权利金支付+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八章 仿真交易行权业务
第四十六条 股指期权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是否行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卖方有义务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客户选择行权的,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符合行权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由交易所自动行权。不符合行权规定的持仓,客户的行权申请视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对于到期股指期权合约的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期权合约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除外;
(二)对于虚值期权、平值期权以及实值额小于或者等于交易所规定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买方提出的行权申请,交易所不予行权。
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以其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判断其实值、平值、虚值程度。其中看涨期权实值额为:max((交割结算价-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实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合约乘数,0)。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买方客户持仓,按照持仓比例选择相应的卖方客户持仓。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某权合约上持有买卖持仓的,其卖持仓在扣除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买持仓数量后,参与行权。
第五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计入当日盈亏。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数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行权手续费。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仿真交易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股指期权合约买方无需交纳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5%,最低保障系数为0.667。看涨期权虚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虚值额为: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
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根据每手合约交易保证金和卖出期权合约数量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五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客户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仓限额为1800手。套保交易、套利交易、做市商交易不受持仓限额的。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对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合约系列是指同权产品某一合约月份所有合约的。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系列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进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仿真会员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三)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仿真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仿真交易编码;
(二)入金;
(三)出金;
(四)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限期平仓。
第六十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开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仿真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年11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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