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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之法律问题分析

2023-09-12 17:13:11

H股,简而言之,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自1993年7月,青岛啤酒成为第一家境内企业获准在香港上市至今,已有176家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市场实现了上市(主板148家,创业板28家),总募集资金额超过了10万亿港元。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立法监管原因,H股上市企业相比红筹上市企业,数量上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83号文对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设置了著名的4、5、6门槛,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币。在这样的高门槛下,许多H股拟上市企业转为采用红筹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年底,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彻底取消了4、5、6条款,给诸多计划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带来了福音。

然而,对于诸多拟前往境外上市企业而言,其股份的全流通性亦是其重要的考量因素。H股市场由于立法及监管的原因,到目前为止,H股上市企业除了通过A+H股两地上市的方式实现其股份的全流通以外,还尚未有其他方式可以改变其大量非流通股存在的事实。而目前整个H股市场实现A+H股两地上市的境内企业也仅仅为66家,且基本都是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对于我国大批中小型企业而言,45号文的颁布仅仅是解除了其头上的第一道枷锁,并未解决H股全流通的问题。

H股全流通之法律问题分析 (http://www.zgmwk.com) 股票基础教程 第1张

45号文与83号文的对比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申报条件
依照《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请简表。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特殊许可行业的业务许可证明(如适用)。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二)所在地省级或**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募集资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纳税证明文件。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税交易协议。
(九)环保证明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一)财务报表及报告。 (十二)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二)招股说明书(草稿)。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九)招股说明书。
(十三)中国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四)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应向中国报送本通知第一部分列明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中国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令第66号),对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经初步审核,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三)中国在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可就涉及的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等事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四)公司收到中国的受理通知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收到中国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五)公司应在完成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提交书面报告。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A1表)报备案。 (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六)中国关于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七)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转板上市的,应在完成转板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转板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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