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础之什么是外资银行
《中华共和国外资银行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和经济进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经营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企业、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行为和合法权益受中华共和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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