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之综合银行制度与混营银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综合银行制度区别于混营银行制度。混营银行制度源于商业银行自发性的经营行为;而综合银行制度则是由市场力量和国家力量相调和而有目的地突破分业银行制度而出现的。混营银行制度是经济自由放任的产物;而综合银行制度是市场力量和国家干预力量相结合的产物。从历史上看混营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一般并没有清晰的业际界限,较少有程式化的规则确定银行和非银行的业务行为范围;而综合银行制度是清晰地在法律上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界限后而推动的,这种制度目的就在于打破所规范的业务界限。从形式上看,同是商业银行的兼业行为,但是两种制度下的商业银行兼业内容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混营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兼业除了证券、信托等内容外还直接向工商实业领域渗透;而综合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兼业紧要是向证券、投入银行业和保险业扩展。由于专业化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当今已很少有银行能够在直接的实业经营领域发挥出优势。从制度结构上来看,混营银行制度紧要以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而综合银行制度紧要以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混营银行制度和综合银行制度是两个具备区别特定历史含义的概念,混营银行制度与综合银行制度分别是银行制度进展中的特定阶段。因此,这两个概念不仅所依托的历史条件区别,其内容也有较大区别。
当然,综合银行制度是银行制度进展历史的延续,综合银行制度的完善得益于混营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人们总结了混营银行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在新的起点上更安全、有效地推进综合银行制度。混营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的一些兼业经营方式,如持股企业、控股企业、代理经营等都在综合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中继续延用。混营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的创新机制和创新精神也是当代商业银行汲取的宝贵财富。在制度的激励下,使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在内部经营和外部竞争中取得最大效益,是综合银行制度和混营银行制度的共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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