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债券融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国企债券融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市国资委成立五年多以来,恰逢是我国企业债券品种不断丰富、市场化水平大幅提升、市场环境不断成熟的阶段。相对于证券市场IPO或定向增发,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或核准灵活且时限短;相对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利率较低能节约融资成本,且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债券融资因其不可取代的优势将被更多地运用于此。
近年来,市属国企紧抓市场机遇,不断加大债券融资的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统计,2008年市属国企(包括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共计发行各类债券总额达310.2亿元(鉴于金融类债券的相对特殊性,未统计市属金融企业所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等债券)。
一、企业发行债券可选品种及分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企业主要选择发行以下四种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根据该《条例》,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中央企业债与地方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企业中长期融资工具,从发行情况来看,企业债券期限从3年至20年不等,但大多数企业债券的期限集中在7年到15年这一时间段。
长期以来,企业债券的计划色彩较浓厚,市场化程度薄弱,主要表现在:
第一,发行采用额度审批制(2008年才开始过渡到条件核准制)。一般先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将地方企业的发债申请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并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分配发债额度,严重制约了债券市场供求双方的市场需求。
第二,发行利率受管制。企业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这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利率难以真正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与发行人的信用水平。
第三,对发行主体条件严格控制。《条例》施行以来,实际发行主体均为央企或地方国企,非国有企业没有发行资格。
第四,所融资金使用用途严格受限。所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具有“准国债”性质,接近于国际上通行的政府机构债和市政债券。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了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发行一个环节,同时为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该《通知》大力推进了企业债券的市场化进程。
长期以来,企业债券均由银行提供担保,但银监会于2007年10月12日下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中要求各银行“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这无疑加大了企业发债的难度,这也正是《通知》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的直接原因。
2008年,全国共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总计683亿元,市属国企共发行110亿元,占比16.11%。
(二)公司债
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9号)发布,根据该《办法》,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目前的试点阶段,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仅限于注册地在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地可在境内或境外)。
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利率无限制,这使得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券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在投资渠道方面,投资者可以像购买或申购股票那样来投资公司债券。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并有助于规避因增发新股而造成的股权分散和摊薄收益的风险,特别是解决了部分不满足或无法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
(三)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并实施《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信用良好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这是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后,央行推出的又一重要金融创新产品;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将短期融资券纳入了适用范围内,并同时废止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由此,当前短期融资券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等。
根据《指引》,短期融资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须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该协会受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央行相关规定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短期融资券的市场化程度高,取消了行政审批,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所涉费率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机构投资者自担风险,注重培育和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2008年,全国共发行短期融资券总计4298亿元,市属国企共发行183.2亿元,占比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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